【介紹】
中國銀行全稱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Limited,簡稱BOC),成立于1912年2月5日,總行位于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號,是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中國銀行作為中國國際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銀行,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及37個國家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主要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金融業務、個人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業務等多項業務。2013年7月,英國《銀行家》(TheBanker)雜志公布了2013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排名,位居第9位,與2012年排名一致。此外,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2012年“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排名結果,中國銀行以885.16億元品牌價值排名第10位,較2011年排名上升1位,位居銀行業第2位。2014年11月12日,中國銀行和德國第二大銀行德國商業銀行簽署協議,以后可以直接從法蘭克福為客戶提供人民幣支付。
【成立時間】
1912年2月5日
【融資貸款政策】
一、流動資金貸款
(一)業務介紹
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二)申請條件
1.借款人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并通過年檢;
2.借款人須經我行信用評級,并達到一定級別要求。我行會根據評審的需要不定期調整確定準入級別,該級別應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合格的領導班子及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企業經營、財務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有銀行認可的擔保單位提供保證或抵(質)押擔保;
6.借款人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7.符合中國銀行其他有關貸款政策要求。
(三)提交資料
1.借款申請書;
2.企業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3.經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近期財務報表;
5.貸款卡;
6.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證明等。
二、固定資產貸款
(一)業務介紹
銀行為解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開發并生產新產品等活動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買與安裝等。
(二)貸款種類
固定資產貸款分為下列各項用途的長期貸款、臨時周轉性貸款和外匯轉貸款:
基本建設是指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活動。
技術改造是現有企業以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
科技開發是指用于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制開發并將開發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應用的活動。
其他固定購置是指不自行建設,直接購置生產、倉儲、辦公等用房或設施的活動。
(三)產品特點
1.一般貸款金額較大;
2.一般期限較長,大都為中期(1—3年)或長期(3年以上)貸款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償還;
3.在貸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擔保外,一般要求以項目新增固定資產作抵押;
4.在貸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筆申請、逐筆審核。
(四)適用客戶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五)申請條件
1.持有經工商行政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應持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3.借款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用狀況佳,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
4.落實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
5.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戶;
6.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
7.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8.項目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配套條件齊備,進口設備、物資貨源落實;
9.申請外匯固定資產貸款的,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文件。
三、進口信用證
(一)業務介紹
進口信用證是指銀行應國內進口商的申請,向國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種付款承諾,承諾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時,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責任。
(二)業務范圍
1.開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延期、承兌、議付、可轉讓信用證等;
2.業務處理包括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或拒付等(其中開證有授信開證和憑保證金開證兩種);敘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三)產品特點
1.改善談判地位——開立信用證相當于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強了您的信用,您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2.貨物有所保證——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3.減少資金占壓——對于使用授信開證的進口商來講,在開證后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占用。
注:進口商開立進口信用證需占用企業授信額度,其相關規定及要求同流動資金貸款。
(四)適用客戶
1.進出口雙方希望對彼此的行為進行一定約定以提升貿易的可信度;
2.進口商品處于賣方市場,且出口商堅持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
3.進出口雙方流動資金不充裕,有使用貿易融資的打算。
(五)提交材料
1.申請開證時須提交開證申請書、貿易合同、外貿進口批文(如進口配額許可類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證明等)、外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如購匯申請書、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備案表等)。
2.首次辦理業務還須提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等,辦理保證金賬戶的開立手續。
(六)溫馨提示
開立進口信用證,您將以承擔較多銀行費用為代價為出口商收款提供額外保證,因此建議您在合同簽訂時據此要求出口商給予價格方面的優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四、銀行承兌匯票(含敞口承兌)
(一)業務介紹
銀行承兌匯票(含敞口承兌):指承兌申請人簽發,委托承兌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產品特點
1.銀行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通過中國銀行信用的介入,保障買賣雙方確立和履行合約,促進資金周轉;
2.融資。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最長可達6個月,通過部分保證金及擔保或授信承兌的方式,可以實現短期融資,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效益。
(三)適用范圍
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境內同城或異地辦理真實貿易商品交易結算時,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
(四)申請條件
1.承兌申請人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承兌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有一定的結算業務往來和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承兌申請人與承兌匯票收款人之間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
(五)溫馨提示
1.持票人如發現收受銀行承兌匯票存有疑點應及時到開戶行辦理查詢查復手續。
2.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失票人應向承兌行申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3.如客戶對銀行承兌匯票有保管和融資要求,可選擇中國銀行票據托管及附加產品。
4.在銀行貸款規模管控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辦理敞口承兌解決企業部分融資困難的問題。
注:銀行承兌匯票(敞口承兌)需占用企業授信額度,其相關規定及要求同流動資金貸款。
五、票據貼現
(一)業務介紹
票據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有條件性敘做)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融資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票據貼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二)產品特點
1.票據貼現是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
2.貼現業務能為客戶快速變現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手續方便、融資成本低;
3.客戶可預先得到銀行墊付的融資款項,加速公司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三)期限
最長期限6個月。
(四)適用客戶
在中國境內經依法注冊經營并持有有效貸款卡,能證明其票據合法取得、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
(五)申請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簽發的有效匯票,基本要素齊全。
2.匯票的簽發和取得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并以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務關系為基礎。
(六)提交材料
1.初次在中國銀行申請貼現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并與原件對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貸款卡年審憑條(復印件);
(4)年審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企業法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2.持票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或勞務合同原件、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根據稅收制度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有關法規簽發的、要素齊全、尚未到期、承兌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有效商業匯票。
六、黃金質押貸款
(一)業務介紹
黃金質押貸款指借款人以黃金做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人民幣短期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二)產品特點
可以幫助客戶實現黃金低囤高估,同時給予客戶一定的融資,期限最長可達6個月。
(三)適用范圍
在中國境內經依法注冊經營并持有有效貸款卡,并持有標金的客戶,用于質押貸款的黃金應為中國銀行承辦交割庫中托管的標準黃金(以下簡稱“標金”),“標金”應為國家認可的“標準黃金”精煉企業生產的99.99金和99.95金。且當年在中國銀行質押的黃金總額不超過當地該品種黃金總產量的50%。
(四)貸款條件
申請黃金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客戶需為當地黃金生產或經營企業,且為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正常,有一定實力,信譽較好,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2.在貸款行開立結算賬戶,爭取客戶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要求客戶的存款、結算主要在中行辦理,存款與結算的比例不低于中行貸款所占企業全部貸款比例,力爭達到60%以上;
3.持有中行承辦交割庫中托管的標金或中行承辦交割庫中的標金持有人同意為其貸款提供黃金質押;
4.客戶需與中行簽訂資金清算協議,保證自營和代理黃金交易資金全部通過中行清算,并需在借款合同中同意中行有權隨時扣劃客戶資金以償還中行貸款。有關協議、合同需經中行法律部門確認,以確保法律效力;
5.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使用規則】
中國銀行人民幣信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速中國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的轉化,發揮商業化銀行的整體功能,加強對全系統信貸資金的統一管理,實現信貸資金的合理營運,保證各項業務的健康發展,依據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銀行總行及其境內各級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信貸資金系指中國銀行系統的下列項目的全部或部分:
1.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及附屬資本。
2.負債,包括各類存款、借入款項及其他負債。
3.資產,包括貸款、投資、其他金融資產及表外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信貸資金管理系指對本系統信貸總量的控制和信貸資金營運的調節與監管,以及與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信貸資金往來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銀行信貸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集中調控,比例管理,分類運籌,市場融通。
集中調控:總行對系統內信貸資金管理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和統一調度,以保證全行信貸總量的合理增長和資金的正常運行。
比例管理:按《中國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比例指標進行管理,保持資產與負債項目間的合理搭配,以負債制約資產,優化資產,分散風險,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
分類運籌:在統一的貨幣政策指導下,對信貸資金進行分類管理,合理配置、靈活調度和有效運用,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市場融通:根據本系統的資金狀況,通過融資市場調劑資金余缺,以改善資產負債結構。
第六條 信貸資金管理是一項由各級行行長負責,各業務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全行性的工作。計劃資金部門是信貸資金管理的綜合部門,主要負責本行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和信貸資金營運計劃的編制、分配、下達、調整、檢查和考核;負責在轄內統一調度信貸資金,保持信貸資金的平衡。
第二章 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度
第七條 中國銀行在向國有商業銀行轉化過程中,總行要不斷強化在全行范圍內調度資金的能力,負責系統內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度,以增強中國銀行的整體功能。
第八條 中國銀行信貸資金管理實行“統一調控、分級負責”的體制。
總行集中信貸資金的配置權、調度權和調劑權,信貸總量的分配權。總行對全系統資產的流動性及支付能力負全部責任。
省級行(含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下同)按總行下達的資產負債比例,組織資金營運,負責轄內信貸資金的統一調度和平衡,保證轄內正常支付。
第九條 信貸資金集中調控的主要方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