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屬中國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2008年12月改制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國務院明確國開行定位為開發性金融機構。
國開行注冊資本4212.48億元,股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梧桐樹投資平臺有限公司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股比例分別為36.54%、34.68%、27.19%、1.59%。
國開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截至2016年末,資產總額14.34萬億元,貸款余額10.32萬億元;凈利潤1096.67億元,ROA0.81%,ROE11.74%,資本充足率9.82%,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增強。穆迪、標準普爾等專業評級機構,連續多年對國開行評級與中國主權評級保持一致。

(圖片來源:網絡)
國開行目前在中國內地設有37家一級分行和3家二級分行,境外設有香港分行和開羅、莫斯科、里約熱內盧、加拉加斯、倫敦、萬象等6家代表處。全行員工近9000人。旗下擁有國開金融、國開證券、國銀租賃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成立時間】
1994年
【融資貸款政策】
一、國家開發銀行外匯信貸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稱開發銀行)外匯信貸業務管理,規范外匯貸款程序,保證外匯信貸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開發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匯貸款包括外匯固定資產貸款和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外匯固定資產貸款指用于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外匯貸款。外匯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分為A類項目和B類項目。A類項目指國家有關部門、計劃單列集團(公司)以及跨行業、跨地區特大型企業集團推薦或申請的外匯固定資產貸款項目;B類項目指地方政府部門及地方企業推薦或申請的外匯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外匯流動資金貸款指為解決借款人在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中的短期資金需要而發放的外匯貸款。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分為分行(含總行營業部,下同)審批權限內貸款和總行審批貸款。
第三條 外匯貸款資金來源包括國際商業貸款、境外發債、出口信貸、外國政府貸款(含混合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家外匯儲備、自有外匯及企業外匯存款等。
第四條 外匯信貸業務管理分為項目開發、項目受理、項目評審、貸款審查與審批、談判與簽約、貸款執行六個階段。
第二章 項目開發
第五條 綜合計劃局負責定期發布外匯貸款項目開發工作指導意見,并對外匯貸款項目開發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外匯貸款項目開發實行分級負責制。國際金融局負責A類項目的開發,評審局和分行協助;分行負責B類項目及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開發。國際金融局負責建立全行外匯貸款項目子庫,并定期送綜合計劃局,由其納入全行貸款項目儲備庫并進行管理。
第七條 開發培育成熟的外匯貸款項目轉入受理階段,被淘汰的項目由開發部門負責退回。綜合計劃局負責定期公布項目開發培育信息并進行清庫。
第三章 項目受理
第八條 綜合計劃局負責定期發布項目受理工作指導意見。
第九條 外匯貸款項目受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國際金融局負責受理A類項目;分行負責受理B類項目及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由國際金融局商評審局和評審管理局提出意向轉貸項目名單并報行領導批準后開展工作。
第十條 對A類項目,國際金融局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B類項目,分行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項目報國際金融局,國際金融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復核。對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分行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對符合“快通道”條件的外匯貸款項目及高信用等級客戶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申請,受理部門應優先受理。
第十一條 外匯貸款初審除參照人民幣貸款初審有關內容外,還應審查是否符合國家利用外資政策及外匯擔保措施是否可行。受理部門應在初審意見中明確是否出具貸款意向承諾函。
第十二條 國際金融局提出外匯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初審意見,并會簽評審局和評審管理局后報主管行長,主管行長批準后由評審管理局安排評審。評審局和評審管理局應分別在5個和3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
第十三條 對于需要出具貸款意向承諾函的項目,由國際金融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外匯搭橋貸款的申請由國際金融局受理。受理范圍限于開發銀行已出具外匯貸款承諾函的項目。國際金融局商資金局確定資金條件后報主管行長批準。對同一借款人的搭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對其承諾的境外籌資金額。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管理局負責向評審局下達外匯貸款項目評審通知單。評審局負責依據評審通知單對貸款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國際金融局及有關分行參與。
第十六條 外匯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評審除人民幣貸款評審有關內容外,還應包括利用外資必要性分析,外匯(轉)貸款條件(方式、種類、幣種、期限、利率、費用等)設計,外匯貸款收益測算,外匯風險(利率及匯率風險等)分析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對于財政部規定的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第一、二類項目,不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評審由分行負責。評審的重點為借款法人、貸款用途、貸款風險、未來現金流及擔保措施等。
第十八條 外匯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評審應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快通道”項目評審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匯流動資金貸款評審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管理,統一和規范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內容和運作程序,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更好地支持國家重點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22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堅持執行政策、嚴格程序、責權統一、有借有還、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三條 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過程分為項目的受理與評審、項目的談判與合同簽訂、項目的執行與監督、項目貸款回收、項目評價等五個階段。
第四條 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以專業信貸局為主,各有關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協同配合。
第二章 貸款項目的受理與評審
第五條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已批準項目建議書并要求開發銀行配置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有權單位批準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開發銀行貸款的項目,統一由綜合計劃局(或其委托的信貸局)承接、登記,同時即送有關專業信貸局研究。
需要開發銀行承貸國內配套資金的統借國外貸款項目和單個準備利用外資項目,在國家計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會商開發銀行時,由綜合計劃局商有關專業信貸局和國際金融局辦理會簽手續,專業信貸局和國際金融局參與項目有關準備工作。
第六條 專業信貸局根據已有的材料和掌握的情況,初步分析項目的政策性和項目的技術、市場、經濟、財務的可行性,提出初選分類意見(包括可以評審、列入項目庫、不予評審三類),并將初選的所有項目及其分類意見送綜合計劃局,綜合計劃局在開發銀行貸款總規模內進行綜合平衡,與專業信貸局協商后,負責編制貸款項目評審計劃或填發貸款項目評審通知書。專業信貸局據此正式開始貸款項目評審工作。
第七條 專業信貸局對貸款項目評審的重點是對項目法人、項目技術可靠性、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經濟效益、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等進行評估。評審結束后,要寫出數據準確、情況詳實、分析全面、觀點明確的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報告,資金配置意見要會簽綜合計劃局。
第八條 建立科學化、民主化的貸款項目決策機制。
專業信貸局建立項目貸款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由正副局長、各綜合業務處處長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審查信貸處提出的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報告。審議時,信貸處負責匯報項目情況和評審結論,對評審報告負直接責任,但不參與項目的決策。專業信貸局負責定期提出有關行業貸款項目評審參數,由貸款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后報貸款委員會主任審批執行。貸款委員會負責審議專業信貸局提交的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報告。審議項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上技術改造項目及貸款額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小型(限下)項目。審議結論報行長審批。貸款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項目由綜合計劃局代擬資金配置意見或貸款承諾函,報行長審批簽發。貸款額3000萬元以下的小型(限下)項目由專業信貸局提出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報告并代擬貸款承諾函,送綜合計劃局、資金局會簽后,報分管行長審批。
第九條 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減少貸款風險,專業信貸局對貸款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確認,使其符合開發銀行的貸款要求。
第三章 貸款項目談判與合同簽訂
第十條 專業信貸局負責與借款人就項目貸款條件和合同內容進行談判。談判的主要依據是經批準的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報告、貸款承諾函和經確認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談判的主要內容是:
1.常規性貸款條件及一般性法律條文的討論與確認。包括貸款期限、貸款具體用途、貸款及其它資金安排計劃、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擔保措施、違約責任和項目監督方式等。
2.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和開發銀行有關規定,促進項目法人資格的確立,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3.為提高貸款使用效益,維護國家資金的安全,雙方就所應采取的風險防范及管理措施進行磋商,并予確定。
第十一條 談判協商一致后,開發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定額貸款的具體用途,以便對借款人的用款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原則上應由開發銀行直接與項目法人簽訂。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簽訂統借統還合同:
1.在一個企業集團內部,由母公司統一管理,由子公司具體實施的若干項目。
2.在一個系統內,由具有償債能力、兼有一定管理職能的單位統一計劃,分散在各地直屬企業的項目。
3.在經濟上聯系密切的若干項目,由其中一個合適的項目單位總承貸的項目。
4.行長批準的其它特殊專項。
統借統還項目除個別國家特殊專項外,要認真了解各分項目的情況,統一辦理借款合同簽訂手續,必須落實總承貸人的還款責任。
第十三條 簽訂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必須按開發銀行的要求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
三、國家開發銀行基本建設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開發銀行基本建設貸款(以下簡稱開行基建貸款)的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和《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行基建貸款主要用于國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發放開行基建貸款要符合國家的發展規劃、生產力布局、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第四條 發放開行基建貸款要堅持“先評估、后貸款、擇優發放”的原則,確保貸款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貸款對象、使用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開行基建貸款的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單位)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能夠償還貸款本息,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的經濟實體。
第六條 開行基建貸款的使用范圍是國家批準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簡稱貸款項目)。主要包括:
1.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
2.直接關系增強綜合國力的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3.重大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應用的項目;
4.跨地區的重大政策性項目;
5.其他政策性項目。
第七條 使用開行基建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貸款項目必須具備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國家開發銀行確認的初步設計等文件;
2.貸款項目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信貸計劃;
3.貸款項目總投資中,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必須落實,自籌資金一般不少于總投資的30%(大型項目不少于10%);
4.貸款項目總投資中,必須按有關規定列入所需要的生產流動資金;
5.貸款項目經過評估,經濟效益和財務效益較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單位有健全穩定的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
7.借款單位有承擔貸款風險的可靠措施,能夠提供有處分權的財產抵押;或落實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保證人。
第三章 貸款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借款單位在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將報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副本、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要求國家開發銀行安排貸款的文件送交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據此進行貸前調查。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參與對貸款項目的評估,并獨立進行貸款條件審查和財務評估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項目選擇意見和資金配置方案。
第十條 國家開發銀行確認貸款項目的初步設計并將貸款項目納入信貸計劃后,借款單位向國家開發銀行提交《國家開發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借款申請書》(附件一)及有關文件、貸款項目建設準備情況和其他資金落實情況的報告、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和貸款資金支出計劃等。借款申請經國家開發銀行審查同意后,國家開發銀行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
【資金使用規則】
一、國家開發銀行外匯信貸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外匯貸款項目監管。分行負責轄區內外匯貸款項目的監管,國際金融局負責對分行外匯貸款項目監管進行指導、協調、檢查與監督。
第二條 被挪用外匯貸款的管理。一旦發現外匯貸款被挪用,責任部門應立即責成借款人予以糾正,同時按照外匯(轉)貸款合同的規定,從貸款被挪用之日起向借款人收取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其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和費用。
第三條 逾期外匯貸款管理。外匯貸款逾期后,責任部門應按外匯(轉)貸款合同規定的逾期利率,從貸款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計收逾期利息。對進入還款期的貸款,分行應在貸款逾期后及時向信貸管理局和國際金融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條 資產重組與債權保全管理。分行提出轄區內外匯貸款資產重組與債權保全方案,報國際金融局商有關部門確認后送資產重組與保全局審查。
第五條 外匯信貸資金管理。按照開發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有關辦法執行。《國家開發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由資金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外匯(轉)貸款合同的變更、修改、補充、展期等按階段分工,提款期內由國際金融局負責;還款期內由分行提出方案,報國際金融局審批后實行。
第七條 外匯貸款質量分析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分析評價辦法》執行。分行應定期將轄區內外匯貸款項目資產質量分類結果和數據報國際金融局,國際金融局匯總后送綜合計劃局。
第八條 外匯貸款賬務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會計核算規程》及有關細則執行。外匯貸款臺賬處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外匯貸款業務操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外匯貸款計劃與統計管理。按照開發銀行計劃與統計管理有關辦法及細則執行。有關辦法及細則由綜合計劃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外匯貸款檔案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細則執行。
二、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專業信貸局根據借款合同、項目工程進度、借款人年度和季度用款申請,提出年度和季度貸款計劃建議。綜合計劃局根據行業年度貸款規模,商資金局平衡后,編制年度貸款計劃和季度用款計劃,報行長辦公會或分管行長審批。確需調整項目年度貸款計劃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請,專業信貸局提出調整建議,綜合計劃局商資金局綜合平衡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調整計劃手續。
第二條 專業信貸局在季度用款計劃額度內向借款人下撥資金時,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向資金局提交匯撥資金清單,資金局審核后,及時調度,保證資金供應。財會局根據資金局審核后的匯撥資金清單,及時辦理匯撥資金手續,并在匯款后三日內將實匯資金清單反饋資金局和有關專業信貸局。
第三條 專業信貸局負責按借款合同確定的內容,對貸款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督促借款人認真履約。貸款項目監督的內容包括:
1.對貸款使用的監督。主要檢查貸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有無挪用現象等。
2.對項目各項資金的落實情況的檢查。主要檢查項目總投資是否落實,借款人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是否及時到位。
3.對項目招投標監督。開發銀行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貸款項目,其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采購的招標文件及有關合同須經開發銀行確認。
4.對項目概算、決算編制、調整的監督,對借款合同載明的其他事項執行情況的檢查及還款期內各種風險的預測等。
第四條 專業信貸局要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定期報送反映貸款使用、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及有關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并按規定分送有關局。
第五條 專業信貸局要綜合運用現場檢查、分析報表、聽取情況介紹等方式了解項目狀況,按季寫出綜合分析報告,每半年向分管行長報告項目執行綜合情況。有關材料抄送綜合計劃局、財會局、資金局和稽核審計局。
第六條 財會局應協助專業信貸局督促代理經辦行按委托代理協議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代理項目的執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在建項目概算調整,需要增加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應將調整概算文件和增加開發銀行貸款的申請書送開發銀行,由專業信貸局受理。專業信貸局在受理時堅持從嚴掌握、節約投資的原則。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和由于管理不善或接受不合理攤派而造成的投資缺口,由借款人自行負責。大中型(限上)項目凡申請新增開發銀行貸款額不超過開發銀行原承諾貸款額10%的,以及小型(限下)項目調整概算追加貸款的,由專業信貸局提出處理意見,送綜合計劃局、資金局會簽后,報分管行長簽發;大中型(限上)項目增加開發銀行貸款額超過10%(含10%)的,專業信貸局對貸款項目重新進行評審后報貸款委員會審議。同意增加貸款的,借款人須按開發銀行要求簽訂增加貸款的借款合同并辦理有關擔保。
第八條 項目建成后,專業信貸局、后評價局參與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與開發銀行有關的工作。在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之前,專業信貸局要繼續了解掌握項目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做到服務與監督并重。
借款人發生與貸款有關的權益或債務轉移,事先須經開發銀行審查同意。專業信貸局要及時了解情況,參與有關工作,維護貸款安全。
第九條 專業信貸局要建立反映項目實際情況的、動態的管理檔案,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經濟、技術概況、項目的總體進展情況以及借款人企業性質、經濟情況、財務狀況、開戶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等。檔案要逐步采用計算機數據庫管理。
三、國家開發銀行基本建設貸款暫行辦法